文/丁才安
辑录说明:抗日战争时期的1939-1941年间,时任攸县县长的李公达,为了适应推行地方自治和加強对公民教育的需要,颁布了一个《保甲规约》。1947年,县长肖新民在《保甲规约》“十要”“十不”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公民守则》“十二要”,在城乡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要道的墙壁上,都有醒目宣传栏向公众广泛宣传。
当年地方当局制定的《保甲规约》和《公民守则》,对加强地方治安的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具有一定的乡规民约效应,某些内容今天对我们仍然有启示和借鉴作用。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为开阔视野,承传文明,与时俱进,我们应该吸取其中有益的部分为我所用,以促进当代精神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保甲规约
一要爱护国家。二要孝顺父母。三要尊敬长上。四要和睦乡里。五要奉公守法。 六要热心公益。七要报告户口。八要搜查奸匪。九要踊跃当兵。十要优待军属。
一不窝藏盗匪。二不斗殴凶杀。三不信仰邪说。四不酗酒赌博。五不拖欠国税。 六不吸食鸦片。七不演唱淫戏。八不迨惰游闲。九不任意兴讼。十不听信谣言。
公民守则
一要勤俭朴素。二要清洁整齐。三要笃守信义。四要崇尚礼节。
五要努力生产。六要不染恶习。七要拥护总统。八要服务人群。
九要孝顺父母。十要效忠国家。十一要日行一善。十二要时求进步。
(责任编辑:骆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