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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株洲厅”考证

2012-10-13 20:21:33 来源:《湘东文化》杂志网--株洲历史文化研究会主办--株洲市委宣传部主管 浏览:2053
文/佘意明


厅是清朝的地方建制,民间传清末有个“株洲厅”,株洲芦淞区樟树坪曾有“府台衙门”之称。株洲因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属湘潭县管辖,本地史料非常有限,而《清史稿》未收录“株洲厅”。笔者经查阅相关史料,发现湖南巡抚岑春蓂上奏给朝廷的两道奏折,初步揭开了“株洲厅”的建制过程、辖区范围等。
一、 清朝的“厅”
要了解“株洲厅”,必先对清朝“厅”的机构有一个简单的认知。
清朝实行分省建制,省是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形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机构。
“厅”在明朝和清初,尚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多为派出机构。从康熙开始,“厅”基本成了固定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多设置在新开发区或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
清朝的“厅”有直隶厅、散厅之别。直隶厅,直属于省管辖,与“府”地位大致相同。清代湖南凤凰、乾州、永绥、晃州、南州五厅即属此列。散厅的地位,与县略同,属于知府统辖。古丈坪厅(今古丈县) 、株洲厅二者即属此列,前者归永顺府管理,后者由长沙府管理。
“厅”的长官叫“同知”, 正五品。“同知”本来是知府的副职,但到康熙以后,对那些执掌一方行政大权的“厅”的“同知”,则如同知州、知县一样,不再是副职。厅又叫“抚民厅”, 因此,厅长官也叫“抚民同知”,其办公的衙门称“抚民府”。
二、“株洲同知”的设置
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十一日,湖南巡抚岑春蓂给清廷上奏折:《请在湘潭县株洲地方移设同知、巡检以资治理折》,要求在株洲设立“同知、巡检”,“伏讫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议复施行。” ① 其时,慈禧、光绪尚在世,批了奏折。岑春蓂的奏折转到吏部。
《清实录》中《光绪朝实录》记载:“光绪三十四年,湖南巡抚岑春蓂奏:湘潭县株洲地方,现当路矿之冲,请将长沙府督捕水利同知、湘潭县黄茅巡检移驻,以资治理。下部议。” ②
那么,岑春蓂的奏折批准了没有呢?《光绪朝东华录》有了定案。该书记载,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吏部“得旨准奏”,“准以长沙府督捕水利同知移设株洲,改为株洲抚民同知,并将湘潭县黄茅驿巡检移驻,名为株洲巡检”。③得到批准后,湖南巡抚岑春蓂开始选址,最后在樟树坪建造株洲抚民府衙署。
那么,清政府为什么要将“长沙府督捕水利同知、湘潭县黄茅巡检移驻”呢?主要原因是,清朝对吃皇粮官员的编制控制极其严格,新设机构官员原则上只能内部调配。
三、“株洲厅”治理模式
湖南岑春蓂上的第一道奏折详细记录了拟设的“株洲厅”管辖范围:湘潭县湘江以东全部地域,北接善化县(今天长沙南部),南界醴陵。
岑春蓂还向朝廷报告了“株洲厅”的治理模式,即株洲抚民府参照清代后期湘西的永顺府新设的“古丈坪厅”的模式管理,原钱粮、学校仍归湘潭县管辖。
株洲抚民府走马上任的第一任同知是长沙府同知谭祖昌,此人上任只有几个月时间,至宣统元年(1909)二月就去世了。
宣统元年三月十九日,岑春蓂上第二道奏折:《奏新设株州同知改为冲繁要缺折》④。“冲繁要缺”是什么意思呢?“冲繁”指交通重要、政务繁忙;“要缺”指的是重要官职。
岑春蓂奏折言明,株洲地方社会情况非常复杂,“诸务草创”,“断非部送初任之员所能胜任”。他在奏折中两次提到谭祖昌不能胜任“株洲抚民府同知”职位,到底是谭祖昌身体差还是工作能力差,没有说明。
谭祖昌死后,岑春蓂奏荐李见荃为株洲抚民府同知。李见荃,进士出身。此人能力很强,思想较保守,后升调湖南永顺知府,民国时期当过徐世昌的“总统府顾问”。
四、“株洲厅”的设置背景
清末为什么要设置“株洲厅”呢?
湖南巡抚岑春蓂给朝廷的奏折中详尽描写了当时株洲社会情况之复杂,说株洲地处“路矿之冲”,“滨临大河,地当冲要,为由湘入江西孔道,五方杂处,良莠不齐……亟须因地制宜,移设厅员驻扎,以资治理”。路就是株萍铁路,矿指的是安源煤矿。
19世纪末,张之洞调任湖广总督,大力发展重工业,将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安源煤矿资源进行整合,组建了一个大型的公司。为运送煤炭方便,清政府后来修建了株洲至萍乡的铁路。
1906年,湘赣边界爆发了震惊中外的萍浏醴大起义,清政府调集鄂、湘、赣、苏四省近5万兵力“围剿”。起义虽然失败,但株洲境内的会党活动并没有平息。于是,惊魂未定的湖南巡抚岑春蓂为了拱卫长沙,保护铁路运输安全,向朝廷递奏折,要求设立株洲同知、株洲巡检,加强对株洲的控制。
“株洲抚民府”位于芦淞区樟树坪。清朝灭亡后,1912年,存在近5年的“株洲厅”建制被取消,再度纳入湘潭县管辖。抗日战争期间,株洲“抚民府”遗址遭日机轰炸,被夷为平地。
总之,湖南巡抚岑春蓂奏折的发现,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弥补了《清史稿》一书的不足,株洲厅第一次有了正规文献的佐证;二是对研究清末湘潭、株洲的社会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注引:
① 见《晚清湖南新政奏折章程选编》,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118—119页。
② 见《大清德宗景皇帝(光绪朝)实录卷》第590卷,华文书局1970年版。
③ 见《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992页。
④ 见《晚清湖南新政奏折章程选编》,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120—121页。

(责任编辑:骆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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