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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古安城乡酿贡酒 ——酃渌酒史辩 

2016-09-08 21:00:14 来源:《湘东文化》杂志网--株洲历史文化研究会主办--株洲市委宣传部主管 浏览:555
         文/马焱明
  南朝刘宋盛宏之所撰《荆州记》曾载:“渌水出豫章康乐县,其间乌程乡有酒官,取水为酒,酒极甘美,与湘东酃湖酒年常献之,世称酃渌酒。”酃渌酒的名称由来及产地,在这里交待得十分清楚明白:是醴陵渌水流域(其间)的古安城乡(即上文所说“乌程乡”)。
  汉魏六朝之际,醴陵疆域远比今天辽阔,西至渌水下游渌口(今株洲县城),东达江西萍乡杨岐山一带,实际囊括了大部份渌水流域。与盛宏之大约同时的北魏郦道元,在其所著《水经注》中说:“(醴陵)县南临渌水,水东出于安成乡翁陵山。”按翁陵山即杨岐山,是《水经注》所指渌水之发源地,《民国醴陵县志》称为南源即萍水。而《荆州记》所指渌水“出”源,同上《民国县志》称北源,而据醴陵市政协近年组织的寻源考证,则被确认为正源,即从江西万载金钟湖曲流至湖南浏阳的澄潭江,在今醴陵王仙镇的双河口汇合萍水,至此直至下游称为渌水。澄潭江在今醴陵南桥、富里镇交界处入县境后不远,即在双江口接纳了第三大支流栗水(第一大支流为萍水,第二大支流为铁河,源出于攸县)。栗水亦发源于杨岐山(北麓),西流经江西上栗县城汇入澄潭江。这一片区域,位于今江西萍乡以北紧靠“湘东”,同属渌水流域上游范围(上栗近年才由原属萍乡的区、镇而置县)。因此《荆州记》、《水经注》这两部古籍所称的乌程乡、安成乡,读音接近,极有可能是同地而异名,其地即包括杨岐山以西今属萍乡的湘东一带。考史载,西汉武帝时曾在此从长沙国分封“安成侯”(乡侯,其地即为安城乡,与汉文帝时早已废除醴陵侯国的醴陵之地,同属长沙国、临湘县)。东汉初,废长沙国改为长沙郡,析临湘等地分置醴陵县,安城乡地连其境一并归之。故郦道元《水经注》称:“(醴陵县)渌水东出于安城乡翁陵山。”唐宋以后,醴陵辖境缩小,插岭关(今称“老关”)以东一带尽归江西萍乡,而“湘东”之名迄今未废,留下此地曾归属湖南、醴陵的古代行政区划演变痕迹。
  笔者近查1995年版《醴陵市志》,其卷尾《丛录》刊《县名考》一文有载:“由此而断(指前引盛氏《荆州记》),乌程应为该地古名,‘继以名酒’。后来其地更名安成……今萍乡市东有‘老窐城’,萍乡方言,鸦读作窐(音wa),乌、鸦音近而讹,当即古乌程故地。”此为乌程、安成两乡实为一地又一佐证。至于《荆州记》和《水经注》两部古籍,对渌水之源各持一说,由于当时国家南北分裂,科技、交通和考查等条件的限制,未能按现在“河源惟远、惟一”的原则达到一致,也毫不足怪。两千年来沧桑巨变,醴陵古代疆域、物产、地名,或有演变消失。迨至清末光绪和民国时期才先后成书的《江西通志》、《昭萍志略》,对此或失传、或失载,亦在可理解之中。
  酃渌酒是否为古代“贡酒”之一?答案也是肯定的。据《晋书·武帝纪》载:公元280年(西晋太康元年),晋武帝司马炎兴师灭吴,吴主孙皓自缚出降,全国经三国分立后再次统一。晋武帝踌躇满志,是年“五月辛亥(古人以干支相配计年、月、日、时,此为计日,下同),封孙皓为归命侯,丙寅,帝临轩大会,引皓(孙皓)升殿,群臣咸呼万岁。丁卯,荐(与‘献’同义)酃渌酒于太庙。”醴陵县原归属吴国长沙郡,此番祝捷“献庙”以告皇室祖先,是当时最高规格的国家礼仪。则酃渌酒至迟远在西晋初年,就以美酒名世且被作为“贡酒”,正与《荆州记》所载互为印证。株洲《湘东文化》杂志2013年第一期,曾刊文《醴陵古安城乡酿过贡酒——乌程酒吗》(以下简称贡文),以判定名酒“乌程酒”产地“真伪”为立论前提,说应是古代吴兴郡的“乌程县(今浙江省湖州市)”。这一点本来基本正确,但避开了《荆州记》对“酃渌酒”是醴陵古代渌水流域安城乡(即乌程乡)所产的记载,并进而否定说:“醴陵、醴陵古安城乡自古以来无名酒,更无可与……‘乌程酒’媲美的堪领一朝酒风骚的‘贡酒’。”于是在上述以贡酒“献庙”的叙事中,贡文的类似记载就颇有些曲折。比如其文中也曾征引说:“‘酃酒’,于三国时便著名,东晋咸安元年初荐于太庙。”这句话在《晋书·简文帝纪》中的正式记载是:“(咸安元年十二月)辛卯,初荐酃渌酒于太庙。”《贡》文援引的来源应是此处(其引文后载曰“《晋书·简文帝传》”有误,史书中古代帝王只有“纪”或“本纪”而不是“传”),但对其中酒名作了一个改动,即把“酃渌酒”替换成“酃酒”,一字之易,使酃渌酒在不知不觉间悄悄“消失”。这绝不是《贡》文所称要“平静、忠实地撰写历史”的态度。该年为公元371年,说明在“太康元年”之后将近百年,酃渌酒仍是引领“国酒风骚”的贡酒。对这一史实,清乾隆时学者王万澍、王国牧父子所合撰《湖南阳秋》,有一段详述史事始末、注释及评介得失的“训义”,说得很清楚:“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初,尝荐酃渌酒于太庙矣,此何以曰初献?盖自是以后,每祭皆用之也。”对史官记述的前后矛盾,提出了批评;而“自是以后,每祭皆用”八个字,更是把酃渌酒作为“贡酒”的地位,表述得确凿不疑。
  《贡》文援引古籍的这种微妙之处,还所在多有。如对前所载引《荆州记》文末“世称酃渌酒”一句,其态度也是游移、模糊不定的。比如时而引伸“网络记录”,认为没有这一句,称“是否网络集录者同笔者我一样发现原《记》(指《荆州记》)文有误?”时而又说,以这一句来判断:“似乎是乌程酒以外的另一种酒——渌酒。”因此,“似乎是两种酒的共称(酃酒、渌酒)”。但仔细斟酌《荆州记》这段话,应该是指酃湖酒和酃渌酒“并称”为贡酒。即原文所谓“与湘东酃湖酒年常献之,世称酃渌酒。”可见“酃渌酒”是另外作为一种酒名而“为世所称”。《贡》文仅凭所谓“网络文献记载”及作者“联想发现”,即声称对《荆州记》这段记载中的“其间数句似乎有待推敲,宜作适当修改”,也算是抓住了有没有“世称酃渌酒”这一句的“关键”;但为了达到否定的“结论”,就要去“修改”古籍明白的历史记录,是否有些不严谨、欠严肃?
  1995年修订新版《词源》第1700页,对此亦有载云:“酃渌:美酒名……有二说:1、酃、渌二酒的合称。《文选》晋张景阳(协)《七命》‘乃有荆南乌程,豫北竹叶’注引南朝宋盛宏之《荆州记》:‘渌水出豫章康乐县……世称酃渌酒’。2、即酃酒。”其中第一说所引录的全文,即本文开篇所载《荆州记》及贡文声称没有“世称酃渌酒”这一句而要加以“修改”的这段话。《七命》是西晋文学家张协(字景阳)的赋体名篇,后收入南朝梁昭明太子萧统编选的《昭明文选》;唐初学者李善为其作疏注,著有《文选注》六十卷传世。其中因张协“乃有荆南乌程,豫北竹叶”一语而注引《荆州记》的这段话,明确无误指出酃湖酒和酃渌酒都是贡酒,而“酃渌酒”产地就是醴陵渌水流域的“乌程乡”(也就是前面已述实为一地的“安城乡”)。可见“酃渌酒”是与“湘东酃湖酒”同为“贡酒”而被盛氏所记载。2012年,笔者在醴陵《文笔峰》杂志第三期曾发表《高山流水之恋:解读醴陵之名》一文,其中说盛氏在《荆州记》中记录“酃渌酒”之名,有这样几句话是:“并非偶然地下了一个‘渌’字,这就和他所说湘东大地另一名酒‘酃湖酒’截然不容混淆,并且充满浓郁的渌水情调……‘醴’之为酒,源何远兮!”很显然,笔者在这里写的只是自己的感受:即认为在这两种酒的名称中,“酃渌酒”之有“渌”,就像“醴陵”得名含“醴”,并非偶然而来并且充满了一种“渌水情调”。贡文似乎是对此处有所“批评”曰:“有醴陵人士说:‘酃渌酒’,是醴陵美酒,其中‘渌’字含有作者盛宏之深厚的渌水情怀。这话值得再三推敲:妥否?……‘酃渌酒’是‘世称’,何来述录者之深情乎?”如果贡文此处未点名的这个“醴陵人士”,指的就是笔者及所撰上文,那就是把笔者主观抒发的感受,当成是说盛氏出于“深情”而给“酃渌酒”命名了!但明眼人只要细读“推敲”笔者上文,就可看出其中本意是赞叹“酃渌酒”名字含有一种“渌水情调”,而不是说盛宏之有什么“渌水情怀”。说清这一番“来龙去脉”,也就算是笔者对贡文这个“批评”的一个“交待”吧。但贡文以对第一个前提“醴陵是否产乌程酒”的否定(笔者也同意此处基本正确),递进到后一个否定“其间乌程乡……世称酃渌酒”的结论,似乎是在置换概念;否则,贡文的标题就应该这样写了:《醴陵古安城乡酿过贡酒——酃渌酒吗》。
  换言之,《荆州记》这段在《词源》中的记叙引录,应该是权威性的。虽然这部传世著作,至今只是一个采自众多古籍(如《文选》所注引)的辑录本,但它留给我们的历史信息和风土咏唱,却值得我们珍惜和继承。“酃渌酒”在古代确曾存在,包括它曾还是“酃、渌二酒的合称”,这是一个历史事实;并且直至唐宋,对“酃渌酒”歌咏赞叹的诗篇、词作,还屡见不鲜(如唐大宗、皮日休、王安石、文天祥等人之作),只是没有明确提其产地(或产地之一)是醴陵、或早已消失的“古醴陵乌程乡或安成乡”罢了。限于篇幅,这些古诗词就不在此多举了。而贡文虽援引了不少“古诗词文”,包括和乌程酒关系并不大的所谓“程酒”的记述,以求证“醴陵安成乡自古以来无名酒”的最后结论,结果至多能达到“不能证明醴陵古安城乡酿过‘乌程酒’”这一步。但贡文独独未引有关“酃渌酒”的诗文,“此番原因何在”?就因《荆州记》的前述经典记载,贡文总是绕不过去,以至表现出本文前面所说的这么一种矛盾、惶惑状态,甚至因为所谓“联想、发现”而声称要对古籍作一番“适当修改”了。
  综上所述,醴陵古代“安城乡”确曾产过一种进贡朝廷的美酒——酃渌酒(和酃酒即酃湖酒并称名酒)。两千多年以前,醴陵就曾以美酒(渌酒、酃渌酒)擅名,并因酒成为其地得名原由之一(“醴”本义之一即为美酒),岂偶然哉!

    (责任编辑:钟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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